《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摘要

发布时间:2019/3/05 11:00:00

   2014年8月27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国家标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6.7节针对建筑保温进行规定:
     6.7.1 建筑的内、外墙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5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10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不大于50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
     6.7.7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大于27米小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